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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爱心家园#送人玫瑰 手有余香

    2007/10/25 23:59:00 发布149491 浏览6 回复0 点赞
无湘不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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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7/09/22 08:45:02

  义工,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义"而不在"工"。人们的工作是为了生存的需要,而不是劳动本身。想清楚这一点,我们便不难明白,不以获得金钱和物质回报的义工在今天这个时代是何等可贵。

  说到义工,最具知名度的莫过于雷锋了。其实像雷锋这样的义工,从来也没有断绝过香火。学雷锋的浪潮也是岁岁年年逐浪高,只是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明确提出"义工"的概念,并蔚然成风。看看这些义工们助人为乐的事迹,我们固然可以把这其中的"义"字阐释为一个大众熟知的概念--"为人民服务",但是要想在这个信仰已经远不那么单纯的时代里解释清楚为什么有人依然坚守"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正如本期《做义工:你快乐,所以我快乐》一文中所描述的:在接受采访时,深圳的这群义工们将自己助人为乐的动机形象地比喻为"送人玫瑰,手有余香",这的确是一个美丽的动机。
  仅仅用这样一个动机来解释他们的义举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不仅要把义工看做自己的一个榜样,更需要从他们内心深处挖掘出可以使我们好义向善的决定因素。其实,这种因素在我们每一个人心里都是与生俱来的,只不过有些人没有开掘自己的善心,只不过有些人被客观环境拖进了另外一个无情无义的泥潭。

  敢于这样说的原因是我们发现了"快乐守恒定律"--
  
快乐守恒第一定律:当你付出的劳动没有得到金钱和物质上的回报时,一定可以得到等值的精神愉悦;
  快乐守恒第二定律:当一个人有足够的经济条件助人为乐或乐善好施时,他当年为了生计而不择手段的罪恶会得到一定的忏悔与救赎;

  快乐守恒第三定律: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和高收入人群越容易产生义举与义工。

  人,其实是一个很有趣的平衡系统。当你的付出超过你的回报时,你一定取得了某种心理优势;反之,当你的获得超过了你付出的劳动、甚至不劳而获时,便会陷入某种心理劣势。很多人拾金不昧,决不是因为跟钱有仇,而是因为不愿意被一时的贪欲搞坏了长时的心情。选择做义工也是用不计报酬的劳动置换某种好心情。一言以蔽之:人没有无缘无故的得到,也没有无缘无故的失去。有时,你是用物质上的不合算换取精神上的超额快乐。也有时,看似占了金钱的便宜,却同时在不知不觉中透支了精神的快乐。所以先哲强调:吃亏是福,就是这样一个道理。正像我们报道中所描述的那样:深圳的这群义工采取的是一种低调的姿态,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人以更低调的姿态做着和义工一样的好事。在不同的程度上,他们当然就是我们常说的"圣人"。

  "圣人"的境界,有时不像我们想像的那样高不可攀--面对快乐守恒定律,只要把握住精神快乐大于物质得失的分寸,你就或多或少拥有了圣人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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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07/02/03 10:49:39

    只要大城市有義工這種組織,像從飛就是這方面的典型代表
    1楼 回复于 2007/10/26 08:09:00 0 回复
    无湘不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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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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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07/09/22 08:45:02

    原帖由于 2007-10-26 08:09 发表
    只要大城市有義工這種組織,像從飛就是這方面的典型代表


    只要有爱心就行了,照样可以量力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东莞也有志愿者,还有麦田计划.
    我就是深圳的一名义工,在一个义工组织做宣传管理工作.
    2楼 回复于 2007/10/26 21:31:00 0 回复
    蒋三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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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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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07/09/18 23:41:00

    义工.只 有当一个地方的生活水平.文化素质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才会有.一般的地方不可能能成立的起来!
    3楼 回复于 2007/10/26 21:43:00 0 回复
    无湘不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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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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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07/09/22 08:45:02

    原帖由于 2007-10-26 21:43 发表
    义工.只 有当一个地方的生活水平.文化素质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才会有.一般的地方不可能能成立的起来!


    你说的很有道理,跟大的社会环境关系很大.呵呵!
    但只要有爱心,就可以帮助他人!
    4楼 回复于 2007/10/26 23:30:00 0 回复
    活在春天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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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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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08/03/24 20:39:59

    不参加义工也是可以帮助别人的。做好事不用张扬,有能力就应该去做。
    5楼 回复于 2008/05/03 13:53:00 0 回复
    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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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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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04/07/08 00:00:00

    路过,顶一下!!!!!!!!!!!!!!!
    6楼 回复于 2008/05/03 17:43:00 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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