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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它#网友聚会中意外死亡,死者母亲将其它网友告上法庭

    2007/04/04 01:13:00 发布147588 浏览16 回复0 点赞
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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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0

注册:2004/11/19 00:00:00

引子
  
  广西13名网友结伴到南宁市附近赵江进行露营旅游,不料深夜露营时山洪爆发,一网名为“手手”的女孩不幸被山洪冲走身亡。 “手手”的父母将其余12名网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5万元。一时间,这起全国首例户外自助游遇难网友家属状告一同出游网友赔偿案引起社会关注。对于网友聚会期间网友发生意外,聚会的组织及其它网友是否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及其它责任一时之间众说纷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你的观点是什么?
  
  观点PK:
  
  观点一:“手手”是自原参加网友聚会的,而且她也是成年人了。她自己应该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网友聚会的组织者及其它网友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观点二:网友聚会的组织。也就是发帖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活动是他组织发起的。他有发帖,有向每一位参与聚会的收取一定的费用。因此可以确定他的组织行为。因此他应该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它的网友只应负道义上的责任而不应负法律责任;
  
  观点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们国家现在没有相关的法律。我觉得组织者及其它网友只应负道义上的责任。而没有法律责任。
  
  观点四:。。。。。。。。。。
  
  事件始未
  
  2006年6月底,在南宁时空网的“驴行驿站”里,网友梁某发了一个户外露营邀请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费用AA制,每人60元左右。
  
  赵江是距离南宁约100多公里的一条峡谷,山高林密,溪水淙淙,空气新鲜湿润,是南宁近郊少有的优良旅游探险地,该地虽然尚未划为旅游区,但许多旅游爱好者都知道这地方。帖子一经发出,网友们纷纷跟帖报名。但也有网友提出,7月正值雨季,去峡谷旅游并不适合。可这些不同意见并没有引起组织者和报名者的重视。
  
  一位网名叫“马菲菲”的女孩得知消息后,邀请了她在南宁上班的朋友21岁女孩“手手”(网名)一同前往。
  
  2006年7月8日上午,“手手”和另外11名“网友”在南宁市安吉汽车站集合,每人交付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乘坐由梁某提供的车辆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
  
  当晚,因为活动区域周围地势险峻,他们决定在赵江河床较为平坦的石块上安扎帐篷露营休息,“手手”与“马菲菲”共用一个帐篷。扎营后,大家点上篝火,烧烤、喝酒、嬉戏一直到次日凌晨才一个个钻进帐篷休息。
  
  7月8日晚及9日凌晨,在网友们露营的附近地区接连下了几场大暴雨,9日早7时赵江突然爆发山洪,在河床安扎的帐篷瞬间被洪水冲走。山洪爆发时“马菲菲”攀住了河中的岩石幸免于难,但“手手”下落不明。
  
  险情发生后,网友们打“110”报警并向两江镇政府求救。不久,由武警、消防、民警、镇政府工作人员、村民组成的50多人的搜救队赶到现场。
  
  7月9日15时许,搜救队在距事发地点约3公里的三联村处河床找到了“手手”的尸体。
  
  2006年8月4日,“手手”的父母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及其他11名网友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5万余元。
  
  
  诉讼理由
  10月19日上午,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手手”的父母在法庭上指出:12名网友对女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一,发帖人梁某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的合法证照,组织团队出游并向队员收取费用,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7月正值雨季,梁某未考虑气候灾害等因素,不顾他人人身健康与安全组团出游露营,甚至让团队在十分危险的河床中安营扎寨,是户外活动的禁忌,而且晚上过夜时也没有安排人员守营防范危险发生,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并通知成员迅速安全撤离,导致悲剧的发生;
  
  第三,与“手手”同一帐篷的“马菲菲”是一位具有较丰富经验的户外活动者,其此次邀“手手”随团出游,理应对其负有安全防范义务;
  
  第四,作为同行的其他被告按社会道德规范,“手手”与他们之间形成了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然而被告竟然没有一个人告知“手手”有危险,事发时被告各自都幸免于难,而“手手”却在无任何提醒和防范下失去生命
  
  
  被告观点:
  
  被告则认为:从法律而言,自助游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即受害人参加某种活动时,事先作出甘愿承担风险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当风险发生时应当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如足球、拳击等对抗性较强的活动都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其次,本案各被告主观上无过错、无违法行为,损害结果是由于山洪爆发所造成的。公安机关证明这是一场因洪水发生的意外死亡事故,而山洪爆发是自然灾害,它的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各被告并无侵权行为,“手手”的死亡是因山洪爆发导致的意外事故,原告诉求的理由是基于道德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规范,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发帖人梁某及其他11名网友对“手手”的死亡均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
  
  发帖人梁某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在这次活动中具有疏于防范、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和明显的主观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
  
  其他网友虽然实现了自救,但并未履行在危险发生时对他人实施救助的义务,因此应对“手手”的死亡承担15%的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受害人本人对于参加这次活动和完成自救也应承担25%的责任。
  
  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06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注的规定计算。据此,12名网友赔偿“手手”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处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1925.44元,其中发帖人梁某承担16万余元的赔偿。
  
  面对法院一审判赔结果,自2002年即开始涉足户外运动的梁某表示:“今后我还会继续参加户外运动,但只会一个人出去,不再采取发帖招募同伴的方法。”同站在被告席上的另一名网友“豆豆”则称:“这不仅仅是赔多赔少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我们觉得太冤枉了!”
  
  
  本人观点:
  法院最后判原告胜诉,也就是说从法院的观点上来说,如果说组织网友聚会。而在这期间发生什么意外情况的话。活动的组织者其聚会的参与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道义上的责任外。而我个人认为:网友聚会,AA制的聚会就像朋友相聚一样,组织者应该有道义上的责任,而不应该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其它参与的网友也是一样。只有道义上的责任,而不应该有法律上的责任。就好比说你今天约一个朋友出去逛街。如果发生什么意外哪是不是你应该负法律上的责任呢?如果你请朋友吃饭。如果发生食物中毒,你朋友意外身亡。哪你是不是应该负法律上的责任呢?(当然前提是哪食物不是你下毒的)。因此我觉得组织者及其它参与网友聚会活动的网友应该负有道义上的责任,而不应该有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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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观点:

据悉,12名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已于12月4日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各方讨论仍继续

一审判决后,一些经常组织户外活动的网友表示,他们的活动现已经基本停滞。其实,以“户外运动俱乐部”或网友个人名义发起的户外活动,都面临着同样的困境:没有营利资质,但一项活动的组织却必须牵涉到组织者和网友间的经济往来。

法学界人士普遍认为,这起官司的焦点在于此次自助游活动是否存在营利性质。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孟勤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这是一次没有营利的旅行,梁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旅行中,如果组织者存在过失,例如当夜的宿营地是在未经讨论情况下由梁某个人决定,那么他需要为“手手”的死亡负一定责任,而如果宿营地是大家共同决定,则网友需要为这起事故承担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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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那么,自助游该如何远离法律纠纷?

在采访中,许多人对目前自助游的盲目无序和监管无章现状深表担忧。一些旅游界人士认为,目前网友自助游过于随意,特别是组织者缺乏野外生存常识,缺乏对气象、地形、地貌的了解,缺乏野外防范、规避危险和救助知识。

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律师骆伟雄建议,发起和组织户外自助游活动时,组织者和网友以及网友之间应当有一个详细的书面协议,约定好相关的责任。在协议中如何约定、采取措施,保证自助游各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才是自助游必须重视的头等大事。同时,在出发前网友应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以防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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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法官详解本案审判依据

本案一审判决后,社会各界议论纷纷,赞成、反对之声皆有。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该案的审理可能成为户外探险活动规范化的催化剂。

为进一步了解审判依据,记者专门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

法官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与户外探险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法律规定,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往往导致户外探险活动呈现事前轻率化、盲目化的倾向。

户外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表面上看所有参与人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属自发参与活动,虽然彼此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经常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来规定相互间无须对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即所谓“免责条款”。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类合同约定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在法学理论上,构成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受害人“手手”、被告梁某及其余11名被告在本次户外活动中的主观过错大小、事发当时的客观条件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民事责任较为适宜。

本案中,梁某是活动的发帖人,制定了活动的日期、路线、召集人员并安排车辆,应该被认定为组织者;

梁某向每位网友收取了60元的经费,且未能证明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款给网友,推定其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

梁某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对指导其他网友认识困难和危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对天气形势判断失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没有安排专人守夜,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所以,梁某具有疏忽大意、疏于防范等过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其他11名被告,他们在此次活动中没有任何人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

相约进行户外探险行为发生危险时,除具有对自身救助义务外,也具有对他人实施救助的义务。事实上,他们已经完成了自救,在当时的自然环境恶劣救助他人的客观条件实际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对于“手手”死亡的后果仅需承担次要责任。

而对于“手手”来说,在团队中既未完成自救的义务,也未实现救助他人的义务,应承担比其他11名被告更重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定受害人“手手”、被告梁某及其他11名被告按照2.5:6:1.5的责任比例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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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记录
  
  
女孩骆旋引发的故事,从她的意外离去开始。


  
  朋友们至今不愿意触碰“死亡”这个字眼,更不愿意用“尸首”这个词来讲述她最后离サ牟易础6杂谑湃サ?1岁如花生命,以及那些同样青春灿烂的年轻人来说,一切始料不及。骆旋的网名叫“手牵手”,大家习惯叫她“手手”。就让我们用“手手”这个名字,来讲述她的故事吧。
  
  悲剧的经过并不特别,它像极了任何一个户外出游的意外事件。
  
  今年7月,南宁时空网的“驴行驿站”里,一个网名叫“色狼回心转意”的人,发帖组织“驴友”们7月9日去赵江泡水,“费用AA,应该每人60左右”。13个最后参加活动的“驴友”中,有的两两相识,有的与其中几人有过“出驴”经验,多数互不认识。到达目的地赵江峡谷,烧烤玩乐后,13人分3处扎营过夜。第二天早上7点暴发的山洪,冲向了这群睡在石头上的人,“手手”身亡。
  
  死者永远地沉默了,事件发生的细节,只能靠劫后余生的人去回忆、拼凑。与死者家属的第一次见面,开始涉及对责任的追问。哀嚎不已的母亲从外地赶来,她问同行人:“那天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你们13个人出去,只有我的女儿没有回?是谁组织的这次活动,我的女儿交了多少钱?”
  
  没有人能够解答她的所有疑问,更没有人能够承担一个母亲剜心般的悲伤。在时空网上,“驴友”们情绪激动的关注演变成了更为激烈的争吵。一部分网友开始追问事故的细节:谁是领队?为什么没有派人轮值守夜?为何在多雨季节跑到河谷中露营?事情发生后,那些同行者在哪里?另一部分人则反驳:“驴友”外出,难道不是责任自负吗?难道劫后余生的人必须对死者负责吗?网络上的“口水”,很快形成了一种上升的漩涡,将事故当事人深深地拽了进去。
  
  在处理完火化事宜后,亲人们把“手手”的坟墓建在她老家湖北石首。母亲留下女儿在南宁的其他所有物品,只带走了她的电脑。一个母亲,希望通过电脑中的资料,与去世前的女儿进行最后的“对话”。临回家前,她对12个同去游玩的人说:我保留自己追究责任的权利。
  
  事情至此,网络上的争吵虽然继续,现实中的纷争却告一段落。“手手”的母亲作为一个外乡人,常年靠打工维持生活,为女儿打一场责任并不明晰的官司,存在着现实中的重重障碍。“手手”的朋友们,对同行者虽然颇有微词,但在各自接下来的生活中,有的忙着挣钱买房,有的忙着升职加薪,“责任追究”或许更多成为他们在怀念“手手”时,常常念叨的一种心理安慰。
  
  此时,却“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一个名叫韦松君的南宁女孩知道此事后,在网络上发出“24小时维权公告”——如果同行12个人承认对“手手”的死负有责任,那么“不管是10万还是20万,只要他能站出来,无愧于‘探险者’这个称谓,我,一个陌路人愿意一起和买单之人共同去承担责任——这是做人的良知!”
  
  于是,这个被打上“富婆”标签的女孩,以要求12人认错为条件,开始了“手手”死亡事件的“维权之旅”。几次私下协调无果,韦松君眼里的“做人良知”,无法在道德上对同行者形成约束。在取得“手手”母亲的代理权后,韦松君以原告代理人身份,将一个原本在道德层面上的争论,推向了法律程序。
  
  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定12名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1万余元,其中发帖人梁华东(网名“色狼”)赔偿16万余元。判决一出,旋即引发轩然大波。类似的自发户外游案件,鲜有判例;即使法院判决同行者有一定责任,在赔偿金额上也没有超过万元先例。于是一场更大范围的讨论开始延续:“7·9”事件中的责任,到底是一个伦理概念,还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在这里,是否被情绪利用了,变成了解决道德问题的一个手段?
  
  而对于失去女儿的妈妈,在某种程度上,官司的结果又变得不那么重要了——无论是赢是输,她永远失去了“手手”。对于跳进这场纠纷的韦松君来说,“如果法律的判决,赢不来被告们的真心道歉,换不来他们对一个母亲的内疚,无论二审结果是什么,我们都没有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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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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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会员

    帖子: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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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06/10/03 23:51:00

            发人深省!

    1楼 回复于 2007/04/04 10:55:00 0 回复
    蓝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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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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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06/02/10 12:11:10

    安全意识要加强
    2楼 回复于 2007/04/04 11:12:00 0 回复
    skyworth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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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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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06/09/25 14:55:37

    我记得好像论坛上有一篇讨论聚会的贴子吧

    上面的事件就值得我们进行深刻的反思了
    3楼 回复于 2007/04/08 16:55:00 0 回复
    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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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会员

    帖子: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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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06/04/20 14:04:33

    ...........

    晓不得港什么好些...

    那是不是我们以后参加聚会这类的活动时....

    最好先签个啥东东...

    嘿嘿~~
    4楼 回复于 2007/04/08 17:30:00 0 回复
    木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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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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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06/11/20 08:09:00

    是啊,值得注意!
    看来,还是少聚会好了!
    5楼 回复于 2007/04/09 18:35:00 0 回复
    II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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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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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06/04/12 21:29:34

    原帖由于 2007-4-4 11:12 发表
    安全意识要加强



    对  安全意识要加强噢 .. 
    6楼 回复于 2007/04/11 23:16:00 0 回复
    天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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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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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07/03/22 17:28:00

    组织户外活动时!要进行一定的培训!

    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关于是如何去预防!
    7楼 回复于 2007/04/12 13:18:00 0 回复
    没大没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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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会员

    帖子: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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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05/09/21 15:20:00

    我没好什么说的
    人要怎么着那也是天意呀
    8楼 回复于 2007/04/12 15:31:00 0 回复
    沉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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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会员

    帖子: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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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11/03/29 13:02:00

    这种帖子就应该顶上去,户外时时刻刻有危险,在健全组织管理的同时也需要参加人员提高安全警惕意识!
    9楼 回复于 2011/12/18 19:46:00 0 回复
    午夜的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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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会员

    帖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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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11/09/06 12:48:50

       这......
    10楼 回复于 2012/04/20 15:51:00 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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